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哪些民事案件可以在原告地进行起诉?
  发布时间:2014-07-18 13:23:22 打印 字号: | |
  以下几类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:

  1、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,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;

  2、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;

  3、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;

  4、对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;

  5、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,非军人对军人提出的离婚诉讼,如果军人一方为非文职军人,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;

  6、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,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,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。

  7、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,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,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;没有经常居住地的,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。

  8、追索赡养费案件的几个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辖区的,也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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