以下几类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:
1、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,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;
2、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;
3、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;
4、对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;
5、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,非军人对军人提出的离婚诉讼,如果军人一方为非文职军人,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;
6、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,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,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。
7、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,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,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;没有经常居住地的,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。
8、追索赡养费案件的几个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辖区的,也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。